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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成: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内在逻辑

发布时间:2024-12-15 12:06:20 点击量:

张继成: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内在逻辑

【摘要】事实是证据的正当内容,命题是事实的唯一表达,命题的证据地位是在竞争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使得证据的存在成为必然和可能。不同的逻辑关系有不同的关联性;证据命题的真实性通过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传递给待证明的命题。因此,相关性是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逻辑基础。是否符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是命题能否取得证据地位的法律依据;语义分析法是判断一个命题是否能够获得证据地位的逻辑方法。与事实相符是全面命题成为事实的条件。判断一个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取决于它是否与经验事实相符。这就是为什么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命题获得证据地位(成为诚实证据)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命题;证据状态;逻辑关系;语义分析;诚实的证据

【中文摘要】事实是证据的本质内容,命题是事实的唯一表达方式。命题的证据地位可以在竞赛过程中取得。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使得证据的存在成为必然和可能。因此,不同的逻辑关系意味着相关证据的作用不同。证据命题的真假是通过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传递给待证明命题的。

因此,相对论是一个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基本原理。命题是否能够同时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取得证据地位的法律依据;语义分析法是判断一个命题能否达到证据地位的逻辑方法。与事实相符是综合命题的具体化条件。这就是为什么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命题获得证据地位(诚实证据)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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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命题与证据》一文中,作者指出:无论是从同一证据(信息)载体截取的不同事实及其命题,还是从不同证据(信息)载体截取的不同事实及其命题,当在证明相互竞争的主张时,它们都在争夺证据地位,因为它们不能也不应该同时获得法律保护。 [1] 一个命题能否被“选为证据”,取决于该句子的主观概率以及与其竞争证据地位的那些句子的主观概率。某个句子的主观概率,以及它与哪些句子竞争 句子竞争,取决于语言中句子之间的概念和语义关系。 ”“证据的选择将完全取决于句子之间的逻辑或语义关系。”[2]对于上述讨论,一些学者不同意。该学者认为“证据命题与验证命题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分析逻辑关系”理论上的关系,验证命题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或语义分析从证据命题推导出来,反之亦然。”涉及逻辑关系或语义关系的分析从逻辑分析或语义分析上根本无法得出结论”[3]并进一步认为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作者看来,否定了这一点。 “逻辑关系”、“语义关系”、“主观概率”、“概念变化”等概念在证据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必然会否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重要性。真实性。因为上述概念的科学内涵是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理论基础,“皮不存,毛将何来?”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证据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只知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是证据采信的基本标准,而不知其所以然。一个不知道为什么的学科不是一个成熟的学科。因此,全面阐述这些概念在证据理论和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一个命题是在与其他命题竞争的过程中获得证据地位的,为什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一个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逻辑、法律和事实基础。 (接纳标准)是司法人员形成内心信念的正当理由,是构建证据体系的理论基石之一,是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证据规则的关键和指南。因此,回应这位学者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解释他的观点为什么是错误的,也是为了证明“逻辑关系”、“主观概率”、“语义关系”、“概念转变”等概念是如何被理解的。 ”可以成为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理论基础,为证据选择活动提供方法论指导。

在展开系统讨论之前,作者首先对论文题目进行必要的说明。在诉讼过程中,从事件或物体中截取事实的目的就是将其作为证据。事实是证据的正确内容。然而,由于任何事实都使用命题(陈述[4])作为其唯一表达形式,因此不存在不使用命题作为表达形式的事实。因此,只有命题才能获得证据的地位(推理关系只能存在于命题之间,如果事实和证据不以命题的形式表达,那么就不可能根据证据推断出案件的事实) 。由于“事实唯一决定一个陈述的真伪”[5],与事实一致的命题是真命题,与事实不一致的命题是假命题。如果被选为证据的命题是真命题,则事实将通过该命题起到证明作用,事实和命题同时获得证据地位;如果选择作为证据的命题是假命题,那么所表达和提及的命题就不是事实,那么就只有命题而不是事实作为证据。由于一个获得证据地位的命题可能与事实相符,也可能不符合,所以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命题与事实不符就不将其视为证据。否则,虚假证据现象就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而且,假命题也会通过竞争获得证据地位,虽然这种情况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而本文讨论的是那些与事实相符的命题获得证据地位(即找到诚实的证据)为最终目标。 。这就是为什么不以“事实获取证据状态的内在逻辑”作为论文标题的根本原因。

1. 获取逻辑关系和命题的证据状态

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是该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首要条件。它告诉人们相关性如何成为法官接受某个命题作为证据的逻辑基础。

(1)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使证据的存在成为必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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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普胜教授认为:“诉讼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法律的适用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适用法律首先要了解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才能适用法律。”法律的适用要正确,才能达到真理的认识,要靠证据来证明事实,说清楚,理由就是证据。” [6]但证据为什么能够成为证明事实的理由,成为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呢?对于这些前提问题,学术界(包括陈普胜教授)尚未给出满意的答案。笔者认为,要理解证据为什么能够成为澄清案件事实的理由,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首先要理解证据为什么能够成为证据,证据的证明功能是如何发挥的。实现了。笔者认为,证据命题与所​​要证明的命题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是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也是证据命题发挥证明作用的逻辑基础。待证明命题的真假取决于证据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其中,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为证据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1.逻辑关系是证据命题存在的必要前提。从事实认定的逻辑结构来看,证据命题和待证明命题始终处于特定逻辑关系的两端。证据的命题是它的前件,要证明的命题是它的后件(逻辑后继——它表明后件是从前件推断出来的)。如果不存在这种逻辑关系,则证据命题的真假与所要证明的命题的真假无关。即使证据命题为真,也不会构成待证明命题真假的任何证据支持关系,因此它不会成为证明待证明事实的证据(即,它不会成为证明待证明事实的证据)不成为澄清事实的理由)。从事实调查活动的结果来看,如果不知道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那么面对浩如烟海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就会不知所措。 :他们也不能准确地描述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也无法有效评价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从而无法知道选择该命题而不是其他命题作为证据来确认待证明命题真实的合法理由。总之,如果没有某种特定的逻辑关系,人们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进行的一切活动(如证据调查、证据评价、证据选择等)都将是毫无根据和徒劳的。证据的存在也失去了基础。

2.逻辑关系使人们能够根据证据事实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正是因为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证据命题的真实性通过这个“通道”传递给待证明命题,具有验证或反驳的功能需要证明的命题,然后它就可以成为验证者。证明事实之所以为人所知。逻辑关系使人们看到“我们所相信的与其理由、保证或证据之间的真正联系”[7],并为人们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进行的一切活动赋予积极的意义。

客观地说,该学者“证据命题与验证命题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不是分析逻辑关系”的说法并无不妥。但他的根本错误在于,在他看来,命题之间除了分析逻辑关系之外,不存在其他逻辑关系。这样,当他否定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之间存在分析逻辑关系时,他与它们之间存在的综合逻辑关系也随之被否定,从而堵塞和切断了逻辑通道。可以推导出证据命题来证明该命题。这种错误就像“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列宁的话)。如果如该学者所说,证据命题与待证明的命题之间根本不存在逻辑关系,两者互不相关,那么即使证据命题真实可靠,法官也无法从中得出结论。证明命题正确或错误的结论。必然的结果是,法官对待证明命题真假的判断是毫无根据和神秘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是一种难以捉摸的非理性活动:逻辑是理性的。拒绝逻辑最根本的标志就是拒绝理性,这显然与事实论证活动应该是理性实践活动的共识背道而驰。

(二)已获得证据地位的命题的几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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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使得证据的存在成为可能和必然。然而,世界上有无限的命题。可以用任意一个命题来证实这个命题吗?证据在哪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命题的证据地位是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获得的。

莱勒在《证据与概念转变》一文中明确指出:“是否有一些句子,无论证据是什么,都不能与某个句子相冲突?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澄清,一个何时假设我们推断出当 P 为真时,q 为假,则该推断是单独从逻辑推导出来的还是从证据中得知。两者都断言两个句子之间存在冲突,但是,当 q 是 P 的逻辑结果时,我们不能推断出 P 为真而 q 为假。从这个角度来看深圳出轨调查取证,一个句子的逻辑结果是唯一与它相关的句子。因此,我们采用以下竞争定义:当且仅当 d 不是 e 、 e 和 d 竞争证据地位时,一个句子必须与除其之外的所有句子竞争证据地位。自己的逻辑结果。 ”[8]从Lehrer的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这些结论对于证据选择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1.命题的证据地位是通过相互竞争的过程获得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在陈述案件事实时通常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深圳请私家侦探,而隐瞒或歪曲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这样,摆在法官面前的陈述(证据材料)往往是相互矛盾的。 。相互矛盾的陈述不能同时成为证明相互矛盾的诉讼主张的证据。为了让一个人的陈述(命题)被法官接受并获得证据地位),这些命题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例如,震惊全国的黄精裸死案中,有关部门和个人就黄精死因争议问题(需要事实证明)提供了六项鉴定结论。虽然内容不同,但前三个鉴定结论倾向于认为黄精的死亡是正常死亡,后三个鉴定结论倾向于认为黄精的死亡是非正常死亡。 “黄精正常死亡”和“黄精非正常死亡”在逻辑上既不真也不假。因此,它们不能也不应该同时被法官采纳为最终证据。事实上,主审法官认为,“黄静的死亡原因是姜君武的性行为在潜在病理变化的基础上,以更特殊的方式促成了黄静的死亡。”尽管被告人蒋君武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黄精死亡的后果是不可预见的,但其行为却促成了黄精的死亡。原因之一。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原因,受害人黄静就不会死亡。然而,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原因,受害人黄静就不会死亡。可见,被告人蒋君武的行为与其死亡事实不符。被害人黄静的潜在病理变化是共同死亡原因。”[9]正是因为主审法官认为第六项鉴定结论比其他五项鉴定结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说服力,更全面地解释了黄静的死亡与她自身潜在的病理变化以及她的特殊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最终被承认为最终证据[10],因此该学者的否认。主张相互竞取证据地位的观点不能成立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因为他的观点偏离了诉讼实践的实际情况。

2.证据命题与待证明的命题不同,任何命题都不能与自身竞争证据地位。命题相互竞争证据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一个命题只能“与除自身逻辑结果之外的所有命题竞争证据地位”,而不能与自己的逻辑结果竞争证据地位。因为如果允许待证明的命题与其他命题竞争证据地位,并且恰好是待证明的命题通过竞争获得了证据地位(逻辑上是可能的),那么待证明的命题就变成了证明本身。证据是否成立。逻辑原理告诉我们,如果一个理由与其所支持的主张相同,那么它仍然是一个理由,但这个理由并不是有效论证所需的“理由”。这样的理由表明,包含它的论点实际上是一种肤浅的论点。假论证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深圳私家调查公司,即q*q。这种论证形式在逻辑上是同义反复,但在证据论中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如果能够让待证明的命题获得证据的地位,就相当于让待证明的命题证明自己。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寻找这个命题的证据呢?允许一个命题证明自己,就会从根本上否定证据体系存在的必要性。由于待证明命题不能与自身竞争证据地位,因此证据论的前提条件是待证明命题与证据命题必须不同。

3.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获得证据地位。人们寻找证据的目的是通过证据命题的真实性来确认所要证明的命题的真假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进而达到“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如果证据命题与待证明命题或者证据命题相互矛盾,则显然达不到上述目的。因此,当命题P作为命题q的证据时,其否定命题(*P)一定不能作为命题q的证据,即矛盾命题不能同时作为待证明命题的证据;类似地,当命题P是q的命题证据时,那么P一定不是该命题的否定命题(*q)的证据,即命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