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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呼唤电子证据立法

发布时间:2024-12-12 11:00:53 点击量:

大数据时代呼唤电子证据立法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逐步普及,电子数据已成为记录和反映人们生活的重要载体。同时,其在案件中的证据作用也日益增强。 1998年至2018年,多项法律及相关政策的修订完善,使电子证据的概念从无到有,最终逐渐成为办案中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法律效力。 。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电子证据的立法也相对滞后。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通过走访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方式深圳私人调查取证,对电子证据司法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当前司法电子证据存在问题的一些思路。实践中,以推动电子证据相关立法工作。

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

电子证据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发展证据法理论。电子证据的出现和应用无疑对传统的证据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两者不仅在外在形式上有所不同,而且在证据的收集、保存、交付、审判等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 。例如,传统的证据规则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诉讼证据应当是案件事实所依赖的原始载体,不包括任何副本。然而深圳专业调查公司,在电子证据领域深圳私家侦探事务所,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数字化、准确再现的特点。原件和复制品很难区分,而篡改原件和复制品则更困难。因此,传统证据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应用于电子证据领域。电子证据的概念和内涵需要法律重新界定,以促进证据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推动证据实践的发展,加速电子证据的立法进程。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社会行为和事件几乎都在网络空间留下了痕迹。解决网络纠纷和网络犯罪案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正逐渐成为解决各类问题的重要因素。诉讼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加强电子证据应用研究,可以拓宽和完善调查取证新方式,促进传统证据规则与电子证据规则的融合和衔接,从而形成完整的诉讼证据体系,加速电子证据的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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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形式,具有数字化特征。这一特点决定了证据收集、证据保存、质证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发展空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调查数据显示,一般情况下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审理时间为25分钟,审理周期为50天左右,效率远高于同地区其他法院。这是因为电子证据存储在电子证据存储平台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第一时间出示并保存,简化了庭前会议程序和送达程序。质证过程中,通过数据共享,如接入电商平台端口,可以将原始数据直接推送到庭审平台,减少了电子证据归档的可能性,更好地解决了证据洁净度问题。电子证据的这些优势可以有效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既合理分配了法院的工作量,又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是高效、便捷的体现。

电子证据研究有助于推动信息技术进步,加强跨地区、跨区域合作。电子证据的产生和应用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必然产物。同样,电子证据的研究也将为信息技术的创新带来新的角度和视野。杭州互联网法院调查数据显示,80%以上的案件以电子证据为依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标准的认定需要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持。如何全面有效地保障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同时,信息技术实现资源共享,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将促进跨地区、跨区域的合作。

电子证据实践中的困境

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电子证据尚无统一规则。目前,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尚无统一规定。大部分法律条文分散在司法解释中。内容比较分散,缺乏硬性规定。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往往依赖“自由心理证据”。存在一定的文件化证据倾向,削弱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的价值和意义。如果回到公证程序或司法鉴定程序,无疑会浪费司法资源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电子证据真伪判定标准的缺乏,严重影响了审判进程和诉讼效果。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判决。

证书维护困难,需要开发技术支持。电子证据保存是指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将发现或者提取的电子证据固定并妥善保存,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传统的依靠线下取证和事后公证的证据存储方式已经明显落后于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的在线性、多样性、易篡改等特点决定了,为了实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存储工具必须具备同步取证、存储、保证证据完整性、不可篡改、存储等功能。表现性。但传统公证机构耗时长、费用高、缺乏技术手段,无法快速有效满足当事人电子凭证存储的需求。新兴的第三方电子认证平台虽然弥补了传统公证方式的缺陷,但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和国家监管体系,其公信力尚未得到认可。

从调查数据来看,当前网络电子安全业务是一个非常小众的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杭州12家公证机构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证机构仅有4家涉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搭建了法院主导的司法证据存储平台,在证据与审判之间建立专用的数据通道,实现与各类电子数据源(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第三方与数据服务提供商无缝连接)接口。各接口均可将电子证据以汇总形式提交至平台,进行安全传输和存储。平台保存的数据汇总可以通过自动比对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由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技术验证对技术本身要求较高,需要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撑,因此司法证据存储平台的建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对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它不是一项通用技术,对未来非常重要。电子证据的推广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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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对接范围狭窄,电子证据传输仍存在障碍。电子证据平台对接的意义在于,互联网法院可以从电商平台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电子证据存储平台获取案件结构化信息,直接导入诉讼平台,有利于安全、便捷。 ,以及数据的效率。重要作用。但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调查数据来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商业秘密和利益冲突,目前审判与证据无缝衔接的平台非常有限。这是电子证据的问题。真实性审查中的证据来源问题增加了举证难度。电子证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使得举证过程异常困难。电子证据平台对接缺陷导致数据孤立,极易被篡改,证明价值相对有限。

数据管理成本不断增加,安全风险不断上升。电子证据数据管理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在法律、技术、人才三个方面。电子证据在线生成、固定、存储、传输、呈现等都与大数据和技术紧密相连。在法律层面,他们需要遵守认证的核心要素。同时,也离不开专业人士的技术支持和综合评​​估。电子证据技术是前沿技术,专业人才紧缺。电子证据的频繁应用会带来更高的成本。同时,大数据的涌入会降低电子证据来源的清洁度,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挑战,从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加快电子证据立法

加强电子证据研究。电子证据的概念不久前进入我国法律体系。实践层面,电子证据的应用对于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什么是电子证据以及如何从理论上界定电子证据的内涵?学术界对此争议颇多。因此,加强电子证据研究,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加快推进电子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引领作用。

梳理现有法律规范,谋划总体立法思路。应统筹总体立法思路,丰富不同层次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确保形成有效的多层次综合法律体系。从宏观角度,建议立法部门召集法律领域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构建立法总体方案,并有序推进。从微观角度来看,建议以《证据法》相关规定为核心,《电子签名法》和《程序法》作为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再辅以配套司法解释作为相应补充。

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司法审查标准,明确认证规则。首先,必须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证据的审查原则。电子证据采用技术中立、技术描述、个案审查三项原则。电子证据审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对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作出综合判断。证据。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电子证据生成、采集、存储、传输过程中软硬件环境的可靠性;二是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主体、时间、内容等是否明确;三是审查电子证据。四是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主体是否可靠、存储过程是否可复制。五是审查电子证据事后能否核实、与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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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必要明确电子证据认证过程的一系列规范。所谓认证,就是证明原始电子数据的核心要素,包括内容的统一性、制作时间等,这直接影响证据的可采性。只有经过认证的电子数据才具有原始价值,才符合最佳证据的要求。要求。在司法证明的四个基本环节,即证据收集、证据出示、质证、证明中,证明是最重要的。偏离认证标准将导致整个司法认证任务的失败。因此,法律应明确具体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以及证据收集、举证、质证等配套规则。

探索网络电子安全服务,构建统一平台。因为数据平台模型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而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备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专业人员的长期维护。如果各公证机构投入资金和资源建设网上存证系统,扩大存证来源,抢占市场,不利于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的均衡发展。因此,有必要探索和协调建设全行业数据和资源共享的平台。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应重点构建相应的举证责任制度。 “谁主张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电子证据的专业性很强,特别是在电子证据的存储方面。除了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者自身有意识地、主动地处理一些重要的电子证据外。除了备份处理之外,大量的数据基本上都掌握在专业的互联网服务商手中。因此,无论是从双方技术实力对比还是举证便利性来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普通公众用户相比,都应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并重视举证责任的分配。此外,当上述专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并非案件当事人时,建议考虑通过立法赋予其一定的出庭义务,以促进相关司法纠纷的公正、快速解决。

完善司法区块链模型,让整个流程可信。法律与信息结合形成司法区块链,其功能在于电子证据的获取、传输、应用和创新。区块链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是区块链程序层,第二层是区块链全链路能力层,第三层是司法联盟层。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可以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真正实现电子数据的全过程记录。司法区块链天然的证据存储特性,使得法律工作中的保密与公开完美兼容。区块链的“公共账本”特性提供了“法律工作统一平台”的可能性。加快司法区块链落地实施具有创新性,可以从源头控制电子证据的清洁度,保证整个流程的可信度。

推动电子证据数据对接和传输,实现数据共享。法律规定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向法院开放相关数据资源,实现证据与审判的无缝衔接。这样做的目的是从根源上控制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清洁性。鉴于第三方平台与普通公民相比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在专业、技术、人员、便利性等方面更具优势。建议一方面,对于第三方平台为当事人的案件,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适当强化第三方平台的举证责任,促进电子证据的对接和共享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数据;另一方面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对于第三方平台在案外的情况,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惩罚措施,规范和强化第三方平台提供数据的主体义务。当法院明确要求调取涉案相关证据时,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