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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取证公司-丈夫赠与情人财产,妻子能否诉请返还?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妻子察觉到丈夫的微信上有若干笔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然而接收者并非她本人。而且,丈夫在多家商场秘密购买了化妆品、金手镯以及女性服饰等物品,她对此一无所知。面对这样的状况,妻子该如何寻求法律上的支持?近期,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财产权益争议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经调查确认,2017年,曹某与吕某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曹某却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公开宣称自己单身,随后结识了名叫张某的女性,并与她发展出了婚外情的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曹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进行了多次转账,累计金额达到了13067.44元,这些转账中包含了1314元、520元、521元等寓意丰富的金额。除此之外,曹某还向张某赠送了微信红包,总金额为1833.95元外遇取证公司-丈夫赠与情人财产,妻子能否诉请返还?,以及通过银行卡转账7000元。观察曹某的网络账户,可以发现其消费记录中包含了购买衣物、饰品、化妆品等,共计花费了25322元。吕某察觉此事后,认定其丈夫未经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其个人财产权益,因此将张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全额归还。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够明确,故未批准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遂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定,吕某请求张某归还微信转账及红包共计14901.39元,已提供截图作为证据,张某亦承认截图的真实性。同时,参照曹某的微信支付明细,其中显示的转账及红包发送记录,可以认定曹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发送红包的形式,总计赠与张某14901.39元。张某虽然声称上述款项是他与曹某因经济往来产生的交易款项珠海正规寻人公司,但他并未出示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考虑到张某与曹某之间确实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以及张某曾在微信上向曹某索要“给我转点零花钱”等行为,二审法院认定14901.39元是曹某因与张某的婚外情关系而赠送给张某的款项。
法院针对吕某索要张某退还的包括首饰、化妆品、服装在内的25322元以及7000元银行卡转账款项的请求,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否认了与这些支出有任何关联,而吕某未能出示有效证据来证实这些消费支出中的商品确系由曹某赠予张某。因此,鉴于吕某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决定不予以支持其要求张某退还上述款项的诉求。曹某分两次通过银行卡向张某转去5000元和2000元,然而,两笔银行转账的回单上都标注为“往来款”。尽管曹某辩称这是银行转账时的默认选项,但他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两笔款项是赠与性质,因此,这些款项的赠与性质不予认可。
据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规定张某需在判决结果生效后的30天内,将14901.39元人民币退还给吕某。
违反公序良俗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权且无效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艳丽在庭审结束后发表观点,指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婚外情起诉,除非有特殊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这种共同财产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共同共有人,他们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并需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不分份额地共同行使所有权。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以合理价格获得该财产,那么应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至于受损的一方,应由擅自处理共同财产者负责赔偿。至于因婚外不正当关系所进行的赠与,由于受赠方并非出于善意获得,且违反了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此类赠与应被视为无效。

夫妻一方出于家庭日常所需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然而,依据法律原则,若一方出轨向“第三者”赠送财产,此类支出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该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故此赠与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本案中,曹某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和发送红包的形式,向与吕某夫妻存在婚外情的张某进行金钱赠与,这一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
张艳丽指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家庭需培育良好的家风,倡导家庭美德,强化家庭文明的建设。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应保持忠诚、尊重和关爱。这种忠诚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体现,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的夫妻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若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不仅会受到道德的指责,同时也构成了违反法律的行为。该行为也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所谓公序良俗,即国家与社会稳定与发展所依赖的基本秩序以及优良的习俗和道德规范。在本案中,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在社会道德评价上显然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吕某有权要求实际获得该财产的张某将其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