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案例
咨询热线
网站出租薇:sees13579电话:网站出租薇:sees13579
传真:网站出租薇:sees13579
邮箱:admin@youweb.com
珠海侦探-叶斌律师案例解析:虚构身份恋爱诈骗案,精准辩护如何成功撤案?
【案情简介】,侦查机关指控,刁某虚构身份、职业、年龄等方面的信息,隐瞒已婚且已育的事实,凭借这些骗取被害人虞某某、毛某某、秦某某、周某的信任,诱骗各位被害人跟其发展恋爱关系,进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认定其行为属于刑法里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刁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对他批准逮捕,并且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刁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最终对刁某做出撤案处理。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你好,我无法给到相关内容。
首先,要特别指出,刁某存在一系列在客观上虚构或者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本人以及辩护人对于这点都没有异议,只是刁某实施的一系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目的仅有一个,即通过聊天去吸引异性的关注,接着趁机去接近涉事受害人,进而建立与涉事受害人的关系,在获得对方好感以及取得信任之后,以此来达到与涉事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然而在本案当中并不存在刁某借机骗取涉事受害人财物的非法目的。
刁某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意图是骗取对方财物,其主要目的是借机结识涉事受害人,在骗取信任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就是“骗色”,其主观上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不存在“骗财”。
在本案里,刁某确实虚构了自身身份,虚构了职业,虚构了生日年龄等个人信息,还隐瞒了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珠海侦探-叶斌律师案例解析:虚构身份恋爱诈骗案,精准辩护如何成功撤案?,其主要目的是与涉事受害人建立认识,假借以谈恋爱的方式跟对方交往,而后在取得信任后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刁某在和各受害人交往时,与部分受害人有经济往来,有正常借款的情况,有互赠礼物的情况,有互发红包的情况等,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刁某主观上想骗取对方财物,也不能因他有虚构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更不能把正常的借款、互赠礼物当作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三)刁某和各涉事受害人之间,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也有维系交往关系的互赠礼物,从借款用途看,从钱款去向看,从互赠礼物价值相近等细节看,并无非法之处,并无不合理之处,刁某主观上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意图。
其一,刁某跟虞某某之间存在钱款往来,这属于正常的借款情况。按照刁某所讲,他曾在G20之前向虞某某借了1万元,声称是为了凑够购买酒店式公寓所需的首付款,虞某某是通过微信转账到他这儿的。辩护人从刁某与虞某某的聊天记录里发现,在2016年5月15日晚上、5月16日凌晨,虞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给刁某,而就在2016年5月16日下午,刁某的确跟A公司签署了《甲项目置业计划书》,在不久后的6月4日又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见到的情况是,刁某所陈述的、关于为购买酒店式公寓凑首付款的那种说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并且实际借款用途是真实且保持一致的,不存在虚假伪装的情形。在今年9月24日的时候,刁某借助无卡转账这样一种方式,已经把那1万元的借款归还给了对方。

其二,刁某与毛某某之间的款物往来,亦属正常借款及互赠礼物。依据刁某告知辩护人所说,毛某某于今年8月送给他一部三星S8手机,其价值约5800元,今年9月20日左右,刁某因急用向毛某某借款2200元(实际为3200元,应是刁某记忆有误),还称自己会在9月25日发工资后归还,按照刁某与毛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刁某确实在9月25日向毛某某转账还款,且多给其300元钱用作他途,毛某某在9月25日晚上22时34分19秒向刁某微信转账520元,刁某马上在22时39分16秒返还,还表示不是钱的事儿,另外,刁某于9月29日通过京东商城购买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送给毛某某(是毛某某向刁某索要的礼物),电脑价值6458元。从上可以看出,刁某和毛某某之间,所借的钱款在自己领到工资后就按时进行了归还,并且还多给了对方300元,赠与对方礼物的价值也超出了自己所收到的礼物,刁某主观上要是想要骗取对方的财物,完全能够不归还借款,也不需要回赠礼物,显然,刁某的做法不符合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
其三,刁某跟秦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这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不存在骗取情况。按照刁某对辩护人诉说的,秦某某曾经送给他一个游戏机PS4,这个游戏机价值大概3088元。之后在9月24日,刁某通过无卡转账的办法,把3100元转到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就像前面所说的,刁某生日日期是捏造的,他收下对方送的生日礼物,是为了防止自己的谎言被对方戳穿,并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送的礼物。在刁某欺骗行为被人发帖曝光之后,刁某为作弥补,主动把获得礼物价款给对方转账,并非卷款卷物后失联。其四,刁某和周某存在经济往来。依据刁某向辩护人所说,今年8月周某微信转888元给刁某。之后刁某分两次微信转666元、222元给周某,这段时间刁某和周某仍在保持联系。周某已晓得刁某欺骗其感情,可是依旧和刁某保持联系,由此可见周某自己也不觉得刁是为骗取其财物 。综上所述,刁某与各受害人在交往期间存在经济往来 ,借款存在正当用途 ,钱款去向和借款用途真实契合 ,互赠礼物价值相近 ,甚至刁某回赠礼物价值更高 ,从这些细节看 ,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不能因为刁某欺骗受害人数较多 ,就推定其主观目的是骗取财物 ,并且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刁某主观上有诈骗犯罪故意 。
二、结合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刁某契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针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方面的风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1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应予以逮捕存在相应要求,此要求的前提要件乃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当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这种情形,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据前面所阐述的情况,在本案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刁某主观上具备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刁某并不构成诈骗罪,无法对其予以逮捕,所以辩护人要求对刁某尽快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况且,刁某于本地存有固定居住场所,并且拥有正当职业,不存在犯罪前科,到案之后能够如实讲述案涉事实,本案的证据也已然基本收集完备并固定下来,不存在干扰证人进行作证等妨碍案件侦查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其他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所述,刁某存在客观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该行为欺骗了受害女主的感情,刁某还借交往的名义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准则,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然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其主观上并不具备诈骗的犯罪故意,所以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要让道德的部分归道德,让法律的部分归法律,不能因为其行为丧失道德,就对其苛以刑责。基于这样的情况,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刁某不予批捕。
【心得体会】
有一种新型诈骗手段叫“杀猪盘”式诈骗,那什么是“杀猪盘”呢,简单来讲,就是有这样一种骗子,他们借助各种伪装出来的身份,装作要跟你交朋友,借此换取你的信任以及情感,而后瞅准时机把你给“宰掉”,致使你在钱财和感情方面都落得两手空空的境地,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单纯的“感情骗子”,他们并非为了骗他人钱财欺骗感情,仅仅是单纯地去玩弄别人的感情,就如同本案当中的刁某 。而本案办理成功,对于如何区分“杀猪盘”与感情欺骗、“骗色”,对于如何区分正常的钱款流转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具体个案提供了一种范式指导。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不能缺少的主观要件,诈骗罪跟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存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准确理解诈骗罪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办理诈骗类犯罪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是指没有法律关系基础去占有,并且违背了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不支付对价,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一定恶意。
“非法占有目的”里的“占有”,涵盖行为人本人占有,还涵盖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是,排除权利人,把他人财物当作自己所有物,且遵从其经济用途予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要求行为人具备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排除占有人占有,把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也就是永久剥夺他财产的意图。利用意思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
在本案里面,刁某实实在在虚构了自身的身份,还有职业以及生日年龄等个人方面的信息,同时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并且育有子女的事实,可是他对于被害人的财产并没有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仅仅是想要“骗色”,刁某的这种行为并不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经由这起案件,在网络恋爱或者网络交友进程中,大家要怎样去防止“杀猪盘”类型的诈骗呢?律师给出建议,要时刻警惕陌生人的过度示好又要警惕难辨真假的人设包装;对于不熟悉对方作出的虚假承诺要理性去应对;对于对方无端开展的情感攻势,要保持理智;尤其是对于涉及金钱款物之类的任何事项,像借款、投资等,不能轻易答应,多一些谨慎心理,才能够有效防止自己变成“杀猪盘”式诈骗的受害者。
(承办律师:叶斌、朋礼松)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
叶斌身为刑事辩护律师珠海正规侦探公司,是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还是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上千当事人争取取保、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颇有丰富办案经验,承诺可开展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口碑良好 。
要是你碰到了文中所讲到的刑事案件,去往此处进行免费咨询,咨询对象是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


